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有直接的联系。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来源于共有人或者共有物,包括人保与物保两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并成为衍生的或者并立的共有关系。普通物权共有关系成立前、进行中存在“物保”或者“人保”的,即存在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锁定了普通物权共有关系,遂成为衍生的或者并立的共有关系,并对于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标的物或者债权债务产生钳制作用。
如果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没有解除,即使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已经破裂,那么,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仍然存在,需要等到担保物权法锁解除以后,即原有的债权与债务清偿以后,才能顺利结束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就是说,即使是普通物权共有关系在形式上已经结束,而在实质上不一定结束,只有基于原有的债权与债务清偿以后才能真正的结束。
第二,来源于标的物存在物保法锁或者人保法锁并成为接受的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不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被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债权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担保标的物存在共有关系的,被共有关系人接受或者愿意接受的,普通物权共有关系之上并入了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可称之为“双主动式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
虽然都是“1+1”式的共有关系,前二者实为单列式共有关系,后一者实为双列式共有关系。其中,双列式共有关系比单列式共有关系更加复杂,所持续的时间就更加持久。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特征推定,可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是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
准共有关系人在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上设定负担,于是产生了内部共有人连带权利与义务,同时吸引了外部债权债务人一同卷入这个经济体之中。这种外引内联体的共有关系是由法锁关系连接起来的,共有人债权债务一旦产生,不是由共有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担保物权的法锁条件决定的。
2.是以优先受偿权为主的共有关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加工、运输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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