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承担法律责任。恶意取得人明明知道卖方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而故意、恶意接受该财产,同样得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使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财产追回权或追偿权圆满成功,法院会建议追回权人或追偿权人同时追究无处分权人和第三人双方的民事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来分别确定赔偿金额。一般而论,无处分权人是主要责任人。但恶意取得人在违背无处分权人意志而强买,形成了恶意占有的主观过错,应当列为主要责任人。无处分权人拒绝向所有权人提供恶意占有人相关信息资料的,由无处分权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与财产追回权或追偿权有关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第37条有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有10种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有8种请求权。侵权责任法是财产权法和人身权法二合一的法律,效力尚好。
二、一般分析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占有的另类表现形式,与恶意取得、恶意占有相反。善意取得制度,在财产权保护法中是一种特殊的制度。
财物或者权利的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无处分权人所出卖的物品或者权利,看作当事人正常交易、正常价格、正常交付生效或正常手续登记生效,从而取得了标的物或者物权。这种取得与占有行为被民法认定为善良的无恶意的取得,对于财产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起促进作用。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善意取得遂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受到各国法学界的广泛重视。
除了所有权之善意取得之外,当事人以同样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取得其他物权的,应认定为“准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中也可以依法行使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第三人基于有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而取得,所有权人、其他物权人无需行使财物追回权或者经济损失追偿权;善意取得、准善意取得,第三人基于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而取得,所有权人、其他物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行使财物追回权或者经济损失追偿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保证物的利用效率,维护经济秩序,同时通过事后补救的办法兼顾保护所有权人的财产。现实情势下,很多财产并不是所有权人亲自交易的,而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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