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放置的劳动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属于遗失物。
3.不合常规的非遗失物。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立案破案的遗失物,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来说可以作为“假遗失物”看待。价值微薄的遗失物,可以由具体的基层单位、团体组织来自行处理。
4.其它的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因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抵押、质押、留置或司法机关扣押的担保物为非遗失物;骗取赏金、损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拾得物”为非遗失物。
5.其他以假乱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规之捡拾物亦为非遗失物。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均不存在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劳动关系。对于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对口单位处理。对于报假案而性质严重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纪教育甚至于治安处罚。
三、遗失物之物债权关系
因遗失物而导致发生的物权关系是物债权关系。主要的权利义务人是失主和捡拾人,其次是无处分权人、第三者善意取得人。主要的物权类型,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的追回权、遗失物的优先赎回权、失物的追偿权,失主主要集中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拾得人的权利,集中于意外的善意取得权、遗失物临时保管权、遗失物即时招领公告权、遗失物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置权、遗失物立即拒绝虚报冒领权、遗失物保管费用取得权、遗失物悬赏取得权等权利;拾得人的义务,是主动积极及时寻找失主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动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遗失物的义务,拾金不昧、少取多予或纯粹好人好事的义务,认真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不得随意侵占与处分遗失物等义务。以上义务,实为“无处分权人的义务”。
其他无处分权人的义务,如信托人代替拾得人履行保管和拒绝虚报冒领遗失物的义务,以及其他的义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拾得人的义务份内义务。如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无拍卖权的拍卖者、无出卖权的出卖者和无购买权的购买者等相关的义务,可参照拾得人的义务的份额内履行。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基于公序良俗、拾金不昧道德风尚之类的道德法规范要求,基于遗失物权利人财产与财产权的保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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