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来说明。
二、一般分析
1.辨别真假遗失物的义务
公安部门从拾得人或者其他人那里收到遗失物,首先是立案的义务和辨别真假遗失物的义务。立案,是公安部门办事的一个必经的程序,有电脑的需要记入电脑,以便于跟踪调查和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客观上,有真遗失物,也有假遗失物。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主要有发下几种:(1)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有貌似遗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贵文物和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盗挖掘的、盗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隐藏物,偶然捕获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尸体等,偶然捡拾到的珍贵、濒危植物等,这些以假乱真的“无主物”不属于遗失物;(2)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东西、运输工具附近存放的货物、市场或商店仓库周围白天置放的商品、房屋周边存放的器物与交通工具、晒谷场所放置的劳动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属于遗失物;(3)不合常规的非遗失物。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立案破案的遗失物,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来说可以作为“假遗失物”看待。这些微薄的遗失物,可以由具体的基层单位、团体组织来自行处理;(4)其它的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因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物为为非遗失物;骗取赏金、损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捡拾物”为非遗失物;其他以假乱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规之捡拾物亦为非遗失物。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均不存在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劳动关系。对于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对口机构办理。对于报假案而性质严重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纪教育甚至于治安处罚。
2.通知与发布公告的义务
即本条款所明示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这里就有两个要领,一个是公安部门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有及时通知、即时办理、不得延迟交付遗失物等项义务。另一个是公安部门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有继续寻找权利人、发布招领公告、不得延迟等项义务。
其中,履行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是公安部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