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寻找失主权利人,以便于将遗失物早日返还失主权利人。
2.地位平等的原则
尽管拾得人与有关部门的社会地位是不同的,各自的职权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就遗失物的保管义务而言,其应尽的义务均视为地位平等。不能认为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单位与个人身份特殊,就可以懈怠或者推诿遗失物的保管义务。
有关部门保管遗失物的时间比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的时间,一般更长一些,所牵涉到的人和事更多一些,实际上需要加多加重一些义务项目,只不过是在法律适用上是法律平等、地位平等而已。
3.信息共享的原则
拾得人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信任和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遗失物过程管理的信息。拾得人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地完整地报告遗失物拾得、寻找失主权利人的情况,以及义务保管的相关情况,以便于有关部门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
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及其他信息处理情况,以及义务保管的相关情况,应当反馈给拾得人,以便于拾得人进一步配合支持。
4.苦乐共享与平衡的原则
如果失主权利人向有关部门支付了遗失物的保管费用,拾得人也有权利得到一笔保管费用。不能认为拾得人保管时间短、有关部门保管的时间长而计较保管费用。
如果拾得人为非公权公职单位,保管遗失物的难度系数高于公权公职的有关部门,法律保护机制应当适当地向弱势者一方倾斜。
所谓的苦,就是保管遗失物的难度系数。所谓的乐,就是法律保护机制应当适当地向弱势者一方倾斜。公权公职的有关部门的费用开支是公家的、国家的,并且他们还有工资福利待遇;而非公权公职单位的拾得人,所有费用是私人开销的,并且没有工资福利待遇。因此,非公权公职单位的拾得人适当多得一点保管费用是应该的。
5.责任平等的原则
有关部门与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是一致的,故而,保管责任、侵权责任等法律责任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同一法律尺度来衡量各自的保管责任。
(1)侵权之诉的责任平等。无论是有关部门或者拾得人,以及相关的代理人,不尽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响应侵权之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犯罪之诉的责任平等。无论是有关部门或者拾得人,以及相关的代理人,不尽妥善保管遗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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