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部门处理。
至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特别规定此处不表。
公安部门不知道认领权人的下落,或者一些前来认领的人又不适格,应当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好两手准备:一手准备是让认领权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认领,并将遗失物完好无损地返还给认领权人;二是准备在过期以后,将遗失物拍卖或者出卖,所得价金归国家所有。
2.后期认领权顺延以及脏物遗失物
后期认领权顺延,指有关部门在接受到拾得人或者拾得人遗失物后,有关部门并未按照规定作招领公告情势下的后期认领权顺延。从这个意义上说,后期认领权顺延亦为“候期认领权顺延”。有关部门并未按照规定作招领公告情势下,按照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失主等遗失物认领权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二年诉讼时效。
遗失物的性质,可分为特种遗失物和普通遗失物、脏物遗失物三种类别。物权法认领期限的规定,是针对普通遗失物,不针对其他遗失物。不同的遗失物有不同的处置办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规定,认领权有效期可能会有差异。普通遗失物是受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种遗失物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部分地由普通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脏物遗失物也是特种遗失物的一种,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种遗失物包括脏物遗失物,特别要注意识别真假遗失物和真假遗失物权利人,否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就会遭受损失,造成很大的被动与不幸。
其他部门接收到或者拾得遗失物,涉及到价值很大(如超过5000元以上)或者可能存在脏物遗失物嫌疑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不延迟地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置。
公安部门确认该物有脏物遗失物嫌疑的,也可以作招领公告。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认领权不同。普通遗失物有认领权,脏物遗失物无认领权。对于一般遗失物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处置,对于脏物遗失物则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来处置。前者可以将遗失物返还失主。后者不返还失主,并且还要追究失主的扰乱治安或者经济犯罪的责任。(2)认领有效期不同。普通遗失物有认领期限规定,脏物遗失物无认领期限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置的,适用物权法本条款“六个月内”的有效期,而关于脏物遗失物认领期限问题,法无明文规定。特殊遗失物会适用于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