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江河湖海运输与流放漂流运输、渔业捕捞等业界中的物损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导致原占有人、掌控人与物品脱离,而物品随波逐流至不确定的地方。
拾得漂流物,原则上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失主有悬赏广告的,应当据此履行兑现赏金或者实物的义务。一般可以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拾得的漂流物有文物或者是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拾得漂流物应当不迟延地返还失主。拾得人应当不迟延地及时通知失主或所有权人领取,或者送交水上公安部门或者陆上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一俟招领公告届满,可依法将其漂流物完整无缺地上交国家,由地方基层政府取得并作进一步的处理。
拾得人自拾得漂流物之日起二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对于认领人不信任时,不迟延地送交水上公安部门及其他公安部门以公告招领。
失主应当在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地不延迟地认领丢失的漂流物。认领权人应于六个月内赶赴公安部门认领,否则视为丧失认领权。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两处不同的地方:一是认领期限的不同。物权法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发布招领公告的认领期限是一年。
2.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处理
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可参照拾得遗失物或者漂流物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拾得失散的动物是国家保护级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可能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范与调整。
失散饲养动物的主要物权特征是:
第一,尊重道德法与习惯法成就发现人与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对于牧民来说是经常碰到的事情。牧区的饲养动物绝大部分是放养的,基本上流动性放养的。牧民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有关共同的信仰与习惯,习惯将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及时地归还失主。失主高兴时请拾得人一起喝酒,给予赏金。在交通不发达的地区销脏相对困难,人们的道德受条件制约而得以保障。但在交通不发达的地区销脏相对容易,人们的道德因此得以放荡不羁。现在很多牧区修筑了公路与高速公路,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了。有的恶意恶意处分人销脏销到老远的地方,令失主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现在的牛羊很值钱,偷盗、恶意占有、恶意处分的增多起来了。成文的约束力是有的,但条款实在是太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