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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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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第2节)

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例如,甲将自行车转让给乙,完全可以约定其自行车车锁仍由甲所有。乙买把新锁就解决问题了,况且乙对甲的车锁也不怎么放心。

比较而言,在“从随主转”规则下,受让物的当事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转让物的当事人也只有这么干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按照“从随主转”规则办事,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根据需要和可能下定决心的,并不是说“从随主转”规则不是规则、不管用。

2.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其划分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自是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物理上看是两个独立的物,而不是整体与部分的物。至少是在两个可聚合的物聚合之前各自是独立的物。如自行车与车锁在聚合之前各自是独立的物。

(2)是相辅相成的物。主物与从物结合在一起才发挥作用,即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能够发挥辅助性作用。如汽车发动机的作用是从物的辅助性作用,各自独立又发挥不出应有的聚合的作用。

(3)是应合和可分的物。主物与从物在机械上应当是合二而一的,在物理上应当是可以分离的。“从随主转”的规则,是建立在机械价值上转让规则,是相对性规则,不是绝对性规则。

(4)聚合物所有权为一个所有权。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判定方法,是将聚合物所有权定义为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所有权。其所有权名称是以主物命名。如汽车发动机之于汽车,统一称之为“汽车”,并不称之为“汽车发动机”。

(5)本条款的“从随主转”可能有暗指。本条款是本法本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有“无处分权人”和“有处分权人”的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分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经过本条款可以串联起来加以拓展领会。下一条款中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总体上是“承上启下”的特别规定。

(6)物权关系的“从随主转”。已知“从随主转”是个普适性和相对性原则,“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然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却是不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笔者分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很狭隘的观点,也许普通物权法中比较(不是完全)适用一点,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很多时候是不能随便约定的。如业主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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