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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9-1(第4节)

对于私募基金放高利贷行为、成立非法钱庄洗黑钱行为、组织传销获取不当孳息行为、持卡人恶意透支银行借贷不还本金和利息行为等等欺诈性行为,国家出台了许多金融监管法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分为普通物权法所指之法定孽息的归属和担保物权法所指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担保物权法关于债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比之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关于抵押、质押、留置式债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甚至于比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之“法定孽息”的归属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说明了本法本条款的规定与本法第235条、第213条、第197条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差异。

3.特别规定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12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生效。原《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脏款脏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脏款脏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新《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的内容,与原原《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内容有些差别。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和“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等内容,应当包括“及其孳息”。

4.法定孽息的诉讼时效及其法理争议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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