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政法、部门法、专门法的特点是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强,比物权法的规定更实用。
第三,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某些行政法、部门法没有“用益物权人”这个词汇,正好物权法有这个词汇。物权法试图建立统一的不动产与动产、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补偿权制度,把用益物权人补偿权和“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是一个很大的创举。限于立法权限,本法本条款没有将全部的用益物权人补偿权列举上去。这既是一个遗憾,同时也是一个希望。在现行的补偿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势下,提出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与所有权人补偿权的一致性原则具有前瞻性,这是注重立法质量的表现。
2.补偿权主体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主体,主要是土地使用权、水域使用权或者取水权等方面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人。在物权体系中,他们属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二级物权人,是人数甚为庞大的物权群体。他们的补偿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的补偿权一样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们的补偿权。用益物权人单独行使补偿权或者与所有权人共同行使补偿权,行使单项的或者合并同类项的补偿权,应当不受法律的限制。原则上,各种权利人和各种应补偿项目及其补偿数额应当是“应补尽补”,用益物权人的与所有权人的补偿权应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实际上,许多不动产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甚至于动产所有权关系密切,如收益租赁权人在租佃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庄稼和放牧牲畜,未砍伐的树木、未收割的庄稼就是用益物权人的不动产所有权,被征收牧地上受影响放牧的牛羊就是用益物权人的动产所有权。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农地、林地、牧地、渔地、荒地、滩地、狩猎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所有权人退居二线,充当了土地用益物权人,中国各种物权法根据以上情况,根据国情、社情、民情和法情调整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将他们的补偿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一样地受法律保护。用益物权人补偿权的设置是用于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的,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迫失去了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失去了家园和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不给他们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给予他们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天经地义的。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与慈善事业的捐献权是不一样的物权化方针。补偿权是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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