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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3-1(第2节)

人的遭遇是一样的不测。物权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具体到经济补偿方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就单一补偿权而言可谓单独适用,就多项补偿权或共同补偿权而言可谓合并适用。总体上,就是所有权方面的补偿与用益物权方面的补偿合并适用,动产与不动产损失补偿权合并适用。“合并适用”也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二、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是两者之间“机会均等,一视同仁”的规则。

并不是说要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之间一定要搞平均主义,只能在“都要保护”和“一同保护”上作文章。按理说,在自然资源公有制条件下,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区别不大,有的物权项目几乎没有多大区别。譬如,中国农用土地使用权基于免费的享用权考量,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以法律程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上是用益物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就是说,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之物权地位略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而经济价值却不一定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指概念性补偿对象与实体性补偿对象的总称。当适用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时,需考虑是否与其他规则相联系,该规则是与本规则平行的还是高级的规则。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概念性补偿对象,是优先级的高级规则;以土地不动产为代表的实体性补偿对象,是非优先级的平行规则。关于实体性补偿对象,留作下一个问题讨论。

1.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来确定补偿对象的维度

概念性补偿对象,指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为参考对象,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认证,并以此为根据来决定被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

一般而论,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补偿,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少得一些,属于“非公共利益”(商业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多得一些。公共利益的概念,专家定义为“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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