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
经营类海域使用权为海域用益物权,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三种权力,可称之为海域用益物权。主要客体对象有以下几种:
1.经营的公用设施海域使用权;
2.从事海洋自然资源勘探、开采的海域使用权;
3.从事营利型海洋旅游、运输、航道和港口码头的海域使用权;
4.从事海洋捕捞业或者滩涂养殖业、种植业的海域使用权;
5.从事旅游业、娱乐业的海域使用权;
6.从事无人海岛开发利用与守护的海域使用权及其他的海域使用权。
以上从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个类别来判别海域使用权,可以划分出用益权型海域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如果从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来划分,则更加复杂。其中,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无偿享用型和有偿使用型海域使用权两种类别。如果国家免征渔民的海域使用金和渔业税费,可以视之为无偿享用型用益物权型海域使用权。
三、是梯级物权
同为海域使用权可以分为好几个级别。海域使用权是错综复杂的梯级物权。
1.四大梯级
第一梯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的领海主权和专属经济区所有权组成。按照海洋法国际公约规定解读,主权国家和专属所有权国家对于此区域内的一切资源拥有专属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专属所有权,只有国家法人才能拥有,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拥有;并且,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对此设定负担,无权变更、转移、消灭国家的海域专属所有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实行制度信托所有权、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制度。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为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领权、管理权、统治权“四权合一”的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与管领权、管理权、经营权“四权合一”的经营单位。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替国家的海域财产与海域主权负责,是一种严重的和威严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与国家矿藏、河流等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有所不同。就其物权请求权而言,很大程度上是针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的,国家海域使用权的维权,往往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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