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权,但不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应当属于土地承包共有信托所有权。国营农场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不是国营农场的,国营农场的只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所有这些法理,也只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在其他法律中是觉悟不到的,这就是“物权法法理学”的特长。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实为农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林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草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渔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滩涂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水域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海域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和荒地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等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总称,或者归纳称之为种植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养殖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其中,种植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应当包括林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但有的专家把这一种分为两种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3.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盖由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相对自由的,但不是自由主义的。古典物权法之“意思自治主义”,对于收益租赁关系人来说是自由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人爱出租不出租、土地使用权人爱承租不承租,政府一概不闻不问,一切由当事人双方来敲定。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是限制流通的要式物,不是一般标的物。再者,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要消灭剥削制度。旧社会那种地主剥削农民的制度当然是不能容许的。从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中央政府时起,经历了多次土地改革,为铲除地主剥削制度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二、权能的基本构成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权能的基本构成,要从农村、农民、农业的内质关系中得到解读。特色权能与专业权能、加权权能与减权权能、过去时权能与现在时权能、自由权能与限制权能等用益物权权能会有不同形式的表现。
1.农民组织内部优先的长期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承包的优先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展开集体化、合作化生产经营,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集体制度信托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家庭承包户、分户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托集体成员权、单干承包权占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全部的农用土地占有权均由家庭占有权进行事实占有。
2.以农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名义的土地使用权。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是专地专用权、准划拨地使用权、基本享用权的定向性、专业性使用权,在各类使用权中是最具代表性的享用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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