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不平等的收益租赁关系,仅存在平等的发包关系与承包关系。就是说,一般的用益物权人是佃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于自耕农。
三则,农民集体是个自治组织,有地籍权、土地统辖权、制度信托权、土地共管权和承包、发包土地的权利和指导承包人兼业、转业的民主权利,每个集体土地面积早已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掌握,不采取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也不会出太大的故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踊跃登记,而不愿意登记者只不过是极少数。故不必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软弱制度太担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的是农用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指的是林地使用权证兼林木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指的是草地使用权证兼牧草所有权证。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农用土地利用权或者享用型用益物权,不是一般的用益物权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颁发与登记造册。
物权法的登记制度,包括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法与步骤,其功能特征,一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产生公示和排他性作用;二是便于公务机构对于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统计、跟踪管理;三是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问题,化干戈为玉帛;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公示,便于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领取种粮、种棉、种菜等等农业补贴,领取畜牧业养殖补贴和草地生态保护补贴等牧业补贴,领取植树造林补贴、防护林补贴、百年名木保护补贴等林业补贴。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最能起激励机制作用的是第四种情形,因为有补贴奖励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额外的收益与可靠保证,会很主动、很自觉地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接受政府的表彰与公示,维护自己的一揽子合法权益。
二、生效制度
中国的土地物权设立生效制度,实际上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对于不太紧要的土地物权的设立,给予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条件,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不动产物权关系,订立了合意的合同的,土地物权便可依合同关系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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