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并存,国家的不动产甚至于可以不登记。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是所有权登记与使用权登记的区别。西方国家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土地所有权。因为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担保与买卖土地,并且很少由政府等公权力介入,故登记土地所有权是主要项目,土地所有权出租自己的土地才登记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土地登记,主要是登记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是法定的固定的权利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人改变不了的客观存在,而登记土地使用权却是必需的。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用土地使用权,是农民阶级无偿取得的一类土地使用权,在取消农业的政府负担和实施农业补贴以后更是加权享用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担保与买卖,很多是由政府等公权力介入的,故登记土地使用权是主要项目。
三是登记推动力的区别。西方国家土地登记,主要是在私人与私人之间通过等价交换进行,因为私人之间的土地交易是土地所有权交易,仅仅靠买卖合同并没有公示作用和公信效力,形成了“自下而上”的自觉登记推动力。中国的土地登记,因为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政府干预、公权力介入起作用,行政权力、不动产管理权力与物权权力统一在一起。况且很多土地不是通过市场等价交换进行的,而是直接无偿分配、调拨、划拨等方式进行的,于是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透明的登记推动力。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的直接无偿分配、调拨、划拨等方式进行的农用土地使用权,签订承包合同时几乎是一阵风、一刀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时几乎是一阵风、一刀切。因此上,西方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和租赁使用权人、租佃使用权人对于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很是担心,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对于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很担心。
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一再鼓吹土地私有化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只不过是瞒天过海的厚黑资产阶级的骗人把戏而已。只有土地公有化才是真正公平合理的物权关系与社会关系,才能筑起财产关系的防火墙,最大限度地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权益。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有强大的土地公有制作后盾,有包括合同生效和登记生效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保障,每个土地使用权人都是土地的主人,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放心。
本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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