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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7-1(第2节)

的权利略高于传统农地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从定量分析上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用土地使用权确实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从这一点上来看,中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并无过错。

从定性分析上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公共制条件下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相对独立自主型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享用权并包括土地流转权,或者相当于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制度信托共有人的权利。

本质上,传统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起核心作用的是所有权制度。而新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由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三个方面决定的,起核心作用的是所有制制度。传统的用益物权很少由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新型的用益物权很多由政策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公有制或者共有制条件下的用益物权制度,与私有制条件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根本不同的,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全然不同的。

越南是跟着学中国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于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用益物权的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土地流转权的主体,是原一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土地流转以后,土地流转权人可变更为土地收益租赁权人、土地流转债权人、股权人或者纯粹的收益权人,原土地承包合同依流转方式可变更或者取消。采取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或者变更土地登记,采取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承包合同向发包方方备案或者变更土地登记。

但是转让,只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是转让土地所有权。也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都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否则,就无权行使转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互换权人,均互为土地流转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登记备案,以便于土地使用权的跟踪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流转方式,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合作、“四荒地”抵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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