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是农用土地“专地专用”的原则,并且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
1.统一的“专地专用”原则
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出租人、承租人、互换人、转让人、受让人等等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共同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简单地说,就是共同遵守“专地专用”的原则。
所谓“专地专用”的原则,就是依据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农业用途的土地应当专门用于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用于土木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不能将农用土地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这一条原则规定,不仅仅是专门针对农民阶级的,而是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特别是“18亿亩土地保护红线”的政策,国家已经反复强调了许多次数,这是一条雷打不动的铁政策、铁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土地权属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理念是:(1)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改变为集体、个人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改变为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依据一定的土地用途和补偿办法可以改变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2)单位、个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改变为单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3)任何单位和个人流转土地只能流转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土地所有权;(4)所有承包合同中一致强调“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成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3.台湾地区的法例
土地可以流转,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这是一条十分特殊的物权政策,不光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是如此,许多土地私有制国家或者地区也是如此。
中国台湾地区,可以认为是土地私有制地区,但也有40%以上的“国有”、“省有”(地方国有)的土地面积。他们对于土地流转的严管程度,丝毫也不让步于中国大陆这个公有制法律体系。
台湾土地法第16条规定:“私有土地所有权之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妨碍基本国策者,中央地政机关得报请行政院制止之。”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者租赁于外国人。”
三、流转期定限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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