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成员承包权益基础上兼顾新集体成员及其他弱势者的合法权益,不光是关注自然灾害对承包者权益的影响,还要关注其他各种因素对于承包地调整的联动作用。
承包地调整政策与土地承包期挂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萌芽阶段(1982。1。1~1983。12。31),未定承包地调整政策并未定土地承包期。1982年1月1日****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下令推广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各种责任制。在这两年左右时间内,中央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和承包地调整政策,形成了“弹性承包期”和“弹性调整承包地”的普遍现象。
这一阶段,人民公社并没有撤社建乡,原组织关系和三大生产要素未变,变的是在农忙时候的生产形式和分配形式。以上诸如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方式,早在承包制之前就已经不同程度地在各地农村存在,但主要是在农忙季节中实行一下,也不分田到户。
二是起步阶段(1984。1。1~1993。10。31),初定承包地调整政策并初定土地承包期,在宽严两个方面徘徊。1984年1月1日****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同时规定,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要求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1993年11月5日中央又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0年12月1日中央规定,提出了许多针对性的调整政策:地块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可以按照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适当调整。因基建占地、人口变动等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掌握。少数确有条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方,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因地制宜地作适当调整,但决不可不顾条件强行摊派。但是,上述《通知》“在15年以上”之土地承包期仅实行10年,却被中央“再延长30年”的新政代替。
三是政策与法制衔接阶段(1993。11。5~),法定承包地调整政策从严并法定土地承包期延长。1995年3月28日***批转农业部意见,首次提出“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号召,并提出了许多系统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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