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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3-1(第2节)

以上第1项~4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法律赋予新增人口以优先权,对于未成立承包关系的权利人,可以优先于耕地和草地部分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而调整承包地的申请人。这三项规定很好,但物权法没有同样的规定。

所谓“小调整”,主要对象不是第1项,而是第2项~4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而调整承包地的概率很小,且限制性条件较多。因新增人口未成立承包关系的权利人,人数较多,且从来没有享受过承包权,限制条件较少。

第二,表示“大稳定,小调整”的对象是耕地和草地。

之所以将耕地和草地列为“大稳定,小调整”的对象,是有客观原因的。对于林地,即使是因自然灾害而严重毁损,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业“专地专用”的政策性强,不容易歇业和转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承包期也较长,一般没有预留的机动林地、依法开垦的林地、承包方依法或自愿交回的林地等。所有这些,没有耕地和草地那么容易列为“大稳定,小调整”的对象。

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和保管,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林地一般作为增收的手段,不象耕地那样,属于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林地每亩单位的政府补贴也没有耕地和草地那么多,为国家减少了负担。

第三,表示普通法的规定不敢对于特别法的规定进行修正。

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本条款是普通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法律是特别法,其中的条款是制度物权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普通法的规定不能违反特别法的规定,故不敢对于特别法关于“长期承包制”的规定进行修正。尽管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晚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特别法关于“长期承包制”的规定进行修正也难,除非上述特别法修正过后才能实行。

在有限的范围内和立法资源条件下,物权法只能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优势互补。本条款之“大稳定,小调整”的规定,弥补了以上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没有认识到过长承包期对于现阶段承包制的影响。

简单说吧,关于土地管理这桩事情,本身是个宏观控制的范畴,起码包括初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这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需要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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