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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5-1(第2节)

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加强对林木的精心管理,防止因林地产权的不正常变动而过早地伐木甚至于乱砍滥伐,使得林地承包人吃上定心丸,更好地敬岗爱业,并稳定地增加个人劳动收入。

承包地收回政策,是土地管理过程控制、土地产权适度调整的大政方针,是土地公有制和中国国情的具体情势使然。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和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势下,需要政府干预和公众参与的共同土地资源管理制度,需要稳定绝大多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产权,需要收回某些人的承包地,需要将收回的耕地、草原重新分配给无地或者少地的村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合于中国现阶段的农用土地产权进入与退出制度。总之,包括“不得收回”、“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和“应当收回”或“强制收回”在内的承包地收回政策,是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各个方面来统筹考量的,符合管理学上的一般均衡原理、自然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和物权法学上权利义务搭配原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的是承包地收回的基本政策,这种政策包含有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承包地不得收回”是理顺农地产权的主要的物权化方针。

“承包地不得收回”是理顺农地产权的主要的物权化方针。这是在确认承包方合法权益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维护权利,表面上是对他们既不加权、也不减权,完全是个平权形态。而普遍性维权的意义,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国策,是保证大多数承包人长期的稳定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否则,朝令夕改会导致整个农村的物权关系错乱,不利于全面落实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

其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是监督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合同关系、认真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因为承包期、承包地是法定的承包期、承包地,不能任凭发包方、承包方擅自篡改,不能不顾后果地收回承包地。

再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在实践中代表了主流的物权化方向,是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可靠保证。

第二,“暂时不收回”或者“准不收回”是过渡阶段的承包地收回政策。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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