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现在有了。
譬如,农用土地专地专用、不得将承包地随意变更为建设用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不浪费土地、不破坏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不乱砍滥伐林木、不过度放牧、不生产有毒有害的粮食等等,都是大政策。有的写进了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的写进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水土保持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由此可见,承包人不但要履行合同中的全部的责任与义务,而且要履行社会上的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只有承担了全部的责任,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才有可能享受“承包地不得收回”政策的恩惠。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的。问题在于,很多承包人只知道承包合同内容中的义务,却不知道合同之外的法律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权利。既然如此,必定有其法定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一般为长达30年以上。承包人不光是自己要履行全部的义务,而且要领导全家人和所有的承包关系人履行全部的义务。如承包地出租的,出租人自己要履行的社会义务,承租人同样地要履行的社会义务。如果是承租人违法乱纪导致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最后倒霉的依然是承包人。
二、政策意义
1.土地承包人的身份权决定了“承包地不得收回”的长期政策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指的是人类对于山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依赖性,用在农民身上最为贴切。
农民作为土地承包人,其一生的靠山是土地使用权。农民阶级要生存要发展,所依靠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承包的土地。如果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可能会导致许多家庭无端地背井离乡,流离失所,或暴毙街头,或酿成家庭灾难甚至社区灾难。某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三多”:贫困人口多,离婚对象多,自杀人数多。其中,老弱病残人员、女性人员自杀者最多。这些极端现象的发生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但农村、农业、农民等三农不稳和问题严重,却是不争的事实。
农用土地的承包,因农民的职业身份和权利而设定,这种身份权和与此身份权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临时性的权利,而是伴随着他们一辈子的终生的权利。国家制定“承包地不得收回”的长期政策,首先想到的是农民的身份和身份权,首先想到的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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