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甲方未清偿货款,乙方未给付清货物,甲方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那么,现时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底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自从2006年以来,一级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全是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发包人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承包人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那么,现时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出现了新的事物:债权物权化,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显然,经过债权物权化,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了的承包合同,承包人的土地权利相应地扩大了,由有偿使用土地扩大到无偿使用土地,物权地位大大提高了。与此同时,发包人因为得不到发包者应得的权利,如收租的权利、提成的权利等,物权地位大大降低了。
按照物权法的等级排序,只有高级物权人才可以领导低级物权人。但是,债务关系法里面,合同关系人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当债务关系取消以后,有可能舍弃债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进而实施物权法的等级排序约束力。由此可以推定,在现阶段,发包人无权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更无权收回承包地,因为承包人已经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兼法锁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兼法锁化了。
4.“承包地准不得收回”是一项维权性倾斜性的基本国策
目前来说,专门针对特定的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规定,应当是“暂时不收回”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最好的选择,应当是“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样就干脆利落一些。
如果说,承包人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了,主要的劳动力都有一份工作了,没有时间回家参加农牧业生产了,应当干脆利落让他们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这里,法定的流转与意定的流转的法律约束力是不一样的。倘若是法定的流转,就必须得流转,没有怠慢的余地,也有法定的义务在身,违法必究的。倘若是意定的流转,没有法律的义务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承包地荒芜到什么程度也不负任何责任,无形中助长了自由主义作派,不利于合理利用农用土地资源。
依据物权法之“权利与义务对等平衡原则”,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就应当加大自己的义务筹码;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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