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项规定是罕见的规定。
国有农用地承包与集体农用地承包有几个异同点,就是大异而小同。
第一,物权化方针的异同点。
国有农用地承包与集体农用地承包有一个共同的物权化方针。两者之间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其次是由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土地利用权制度决定的。其中,所有制制度是核心作用的制度,因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利用国有或者农民组织的共有土地,首先是一个身份权而形成优先的承包权以及农用土地的流转权。
不过,集体农用地承包的主要形式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单干式承包且普遍化,或者是全员承包制,主要集中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生产,较少集中于渔业生产。一般而论,生产规模相对较小、效益较差和发展缓慢、后劲不足。国有农用地承包一般以单位承包为基础、少数情况或者少数土地实行承包制,或者不是全员承包制与全部承包制,除了集中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生产以外,也相对集中于渔业生产。一般而论,生产规模相对较大、效益较好和发展适度、后劲充足。
第二,承包对象与范围的异同点。
集体农用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主,生产资料三要素不齐全或者较脆弱,承包单一地种和从事单一农业的为多数人。只有采取集体承包且自身条件、自然条件优越的,才能达到农林牧副渔业全面发展。如果是长期的单干制,不搞合作化,或许容易出现贫富不均甚至于两极分化。
国有农用地承包可以依托土地国有化、机械化、水利化、兼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优势,充分发挥地缘优势、人才优势、资金优势和企业优势,可以厚积薄发。他们可以学习集体农用地承包的成功经验,但不必东施效颦、刻舟求剑。
第三,其他异同点。
集体农用地承包人都是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中是最弱势的对象。真正很走运的极少数人。很多种田人入不敷出,则纷纷外出打工,人为抛荒承包地的多了起来。
国有农用地承包人还是比较幸运的,他们的待遇一直是比集体农用地承包人好许多。从参加工作到退休,情形都大不一样。敬业爱岗的为大多数人。
二、概述
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指其承包方式方法对应适用于何种法律与条款。本条款给出的条件是,可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法不是专业和专门的法律,光参照本法是难以遂全愿的。关键在于,要有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