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有些法律上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作出适当的调整与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比较权威和比较专业、完整的法律,发包人与承包人、流转人与受流转人的权利义务相对系统全面。当“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首先是应当考虑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来执行,依照物权法来执行是为其次。物权法也有一些新的内容,并且在理顺物权关系方面有独到之处,并且容易把普通物权法部分与担保物权法部分联系起来统筹兼顾。
三、国有农用地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自主承包
土地管理法第15条是专门为土地承包定基调的法律之一。这部经过3次修订的法律,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互为犄角。对于“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刻意描述,而土地管理法却将这一承包方式放在前面。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比农村土地承包法较为开明: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的一个特点是,以从业和从业人员来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进而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各种类型,这样就比较全面而清晰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土地类型,仅限于耕地、草地和林地三大类型,没有渔业和“渔地”(台湾土地法的一种称呼)的内容。全法也没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概念。当然,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荒滩”是代表不了“渔地”和“渔业”的。
比较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可知:土地管理法承认了渔业也可以承包经营,但法定的经营期限不得而知。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专门规定承包期限的条款,但没有将“渔地”或者渔业的承包期确定下来,仅限于耕地、草地和林地三大类型的承包经营。
土地管理法第40条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规定是:“开发未确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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