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中下层人民的住房福利政策不能放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化公开化,应当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成就之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化公开化,应当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成就之一。在此之前,并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也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法律要件,仅仅存在该项土地使用权的福利化、无偿化。
1980年1月16日,深圳市蛇口工业区被划为特区以后,开始吸收了香港的土地管理经验,部分土地由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上来。5月16日,****中央、***作出决定,批准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共四座城市为经济特区,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主要从这四个特区展开试验的。1987年11月,中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国家批准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海南岛进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从此以后,全国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从沿海地带与内陆地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有关方面的总结,地方政府平均转让147亩土地,可以带来1个亿的经济效益。尽管有关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褒贬不一,不过,这种做法的主流是积极进取的,总体上是瑕不掩瑜。
至目前为止,因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解决了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据权威部门的资料显示,“土地财政”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0%以上。国家政策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地方政府得七成,中央政府得三成。据此,土地市场的经济杠杆和财政杠杆作用十分显著。所以,笔者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化公开化,应当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成就之一。
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经验证明,国有、集体企业私有化改制是弊大于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私有制改制是利大于弊,至少在目前来看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不必过多地担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的私有制改制会产生多大的政治风险,应当充分肯定其正面的积极的意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制化,受宪法、土地管理法和一系列专门法的鼎力支持。
1988年4月12日,宪法第一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的第二条,首次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进行大胆的修正。将原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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