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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8-1(第2节)

基本的用地数据情况,是进行“四全”跟踪管控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用益物权人批准的地表、地上、地下的平面与立体空间,即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行使的分层次的权利。

土地、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受城市规划建设、功能特征、美学价值、土地资源的可利用度等条件的制约,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以及权利人分层次的三大权利,同样地受以上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

确认或者设立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等分层次的权利,需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扩大及的空间,标明建设用地占用的面积和四至,建筑物、构建物以及附属设施的高度和深度,是确定三权并立的平面、立体、四至方位的事实要件。

四、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是国家物权政策的一大内容。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执行“专地专用”的大政策,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制止土地资源的无序化开发利用、污染土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否则会影响到地产经济的均衡化发展,从而破坏土地资源或者破坏城市规划建设。

土地用途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根本的利害关系。土地出让人一旦批准受让人的土地用途,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反悔的,尤其是建筑物、构建物交付使用时是如此,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擅自改变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属于根本违约,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拆除违章建筑物,并处以罚款等制裁措施。

查阅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可知,全国的土地用途,可分为3大总类、15大中类、168个小类。3大总类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15大中类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其他土地。

本条款所称“土地用途”,就是第二总类中“建设用地”的用途,具体如下: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建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经营性用地。

1.商服用地

指商业、金融业、餐馆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1)商业用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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