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是:(1)农林项目(2种);(2)煤炭项目(1种);(3)电力项目(2种);(4)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31种);(5)煤炭项目(9种);(6)有色金属项目(4种);(7)黄金项目(4种);(8)建材项目(9种);(9)机械制造项目(19种);(10)轻工项目(14种)。
以上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以限制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为中心,同时对于建设土地出让“零使用权和零使用期限”和“减使用权和减使用期限”双管齐下。其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是不论公有制、私有制或者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有关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并分步骤地在“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中收回土地使用权。
《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是:(1)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种);(2)城市主干道项目(1种);(3)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1种);(4)其他项目(6种)。
以上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对于建设土地出让采取“零使用权和零使用期限”或者“减使用权和减使用期限”,主要从出让土地的门槛限制上作文章,往往由上级政府部门进行纠察,主要措施是依照用地标准来防止过多的占用城镇土地。
尤其是“其他项目”中禁止占用耕地。这些其他项目包括: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娱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第二类:禁止用地项目中的特殊的使用期限
国土部要求,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目录》第一至第十五类的建设项目是:(1)煤炭项目(3种);(2)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2种);(3)信息产业项目(2种);(4)钢铁项目(4种);(5)有色金属项目(6种,含离子型稀土原矿池浸工艺项目);(6)黄金项目(1种,含在林区、农田、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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