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意思表示,受让方应当定额、定时、定期或者一次性地交讫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否则,出让方或者招标方、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制式合同,对于包括法定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等项内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篡改文字内容甚至于标点符号。
现择要介绍示范文本第2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及其他的规定。
第7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破折号)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8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
第9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10条是分期分批付款的规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受让人支付利息。
第11条规定:“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将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我们光是阅读物权法第13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不能完全明白其全部含义。结合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可以豁然开朗。
比如说,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来没有“国有”二字),是否应当签订合同,是否全部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这些我们是不清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规定了“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就使得我们明白了许多。实际上,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事情早已有之,他们不光是出租国有的厂房之类的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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