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办法。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第39条就规定了这种制式条款。
其实,在《解析物权法137》中,已经部分地论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案件调整对象的,一律采取行政法庭立案和判决的方式进行,依据行政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民事纠纷调整对象,救济途径是采取民事法庭立案和判决的方式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的法律调整对象,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均以合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到民事立案庭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上,均有其对应的立案参考资料。譬如,第四大类“买卖合同纠纷”中,就有“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等内容;第五大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就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等内容。
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设立承包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时也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其中,***法制办“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方式属于除招标、拍卖方式之外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招标、拍卖一样,也是公平竞争的方式。由此推定,招标、拍卖适用于民事诉讼范畴的,挂牌也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请注意,同样的案件,向行政法庭与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的难易程度和效果是不同的。
我们知道,民告官难,是来自于各方面的因素的。一方面,行政法庭的法官,其权力范围确实是相当有限,他们往往不能表明行政机构应该和不应该怎么做,顶多只能“建议”行政机构撤销原有的决定。另一方面,行政法庭是国家机关,行政机构也是国家机关,双方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的行政法庭不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因此上,法权与治权往往是难舍难分的。所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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