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制度信托单一使用权之类的享用权。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两类建设用地是严格限制流通的土地,农民组织建设用地几乎名存实亡,有被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之势。
第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包括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登记生效主义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种不动产是联结在一起而不能分离的,故我们在谈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主义时等于是在谈论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的预告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办法,表面上是个单一的经济行为、物权行为,好象是与所有制制度无关似的。实则不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当然是不讲所有制证的,那当然是多此一举。但是,无论是土地公有制制度,或者是土地私有制制度,其中的所有权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都会打上所有制制度的烙印。所谓的权属登记,首先是个政治权属登记,其次是经济权属登记。
第四,物权法不是一般的财产权法,物权法中的登记法也不是一般的登记法。物权法是系统的财产权法,其立法目的与技术手段,是以有形物、无形物或者要式物、略式物为基点,分组分级分层地系统性地确认、保护、限制与利用财产权,不是一般性地罗列财产权。一般的财产权法,对于没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之物、无形之物是漠不关心的,物权法对于没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之物、无形之物但有物权价值之物统统包罗万象。如无线电频谱这种无形物算个什么东西啊,肉眼看不见摸不着,又没有交换价值,一般的财产权法不要它的,物权法当作了心肝宝贝。
物权法中的登记法不是一般的登记法。其融合了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将零散的法律资源整合成集中的集群的法律资源,从而可以立体性地充分认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诚然,我们光是从一个条款或者本条款角度来看,确实是没有独到之处,在条款的具体性、周密性方面甚至于不如一般的登记法。然而,我们从物权法中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地役权关系、相邻关系、共有关系以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以及房地合一关系等各个方面串联起来理解,就可以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飞跃,深度剖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内核。
所谓国有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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