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导形式,应当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找到相应的座标。从相关的条款中可以得出结论,其主导形式是:“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也是标准的流转模式。房屋所有权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跟着流转,否则,房屋所有权流转就不好办了。又因为,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权利对于土地所有权流转,也只能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4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房地产,即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的总称,不是单一的权利,也不是可以拆分的权利。在取得时是如此,于流转时也是如此。所谓房地产转让,就是“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整套权利与财产的转让。
房屋,这里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这里的构建物,相当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1.宪法的大物权政策限制
宪法第10条第3、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理利用土地,是对立统一的事物。因为自由买卖土地、非法买卖土地,会动摇根本的社会制度,导致经济社会动荡不安,加剧两极分化和绝大多数人倾家荡产。这也是从无数历史教训中得出的总结。
但是,从以往的房地产建设中探索出了一些经验,土地使用权完全不流转也有许多弊端。这样的话,等于是捧着金饭碗要饭,宝贵的土地资源白白浪费掉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个技术活,宪法只是给出一个大物权政策。至于其他的具体规定,交给专门法来处理。
宪法第10条的规定,看得出来,限制自由买卖土地和转让土地是主格调。这种立法旨意,对于其他法律也会言听计从。
2.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专门限制
土地管理法2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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