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变更登记,对于专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的范围很小,大多数情势下是由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设立抵押权之后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土地用益物权人专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的,如货运站、停车场、垃圾处理场等,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为主,以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为辅。大多数情势下是由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设立抵押权之后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第四,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和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两种情形在内。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种流转与登记,包括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和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各级政府抵押建设用地,或者与任何单位与个人设立建设用地抵押权,同样地需要实行变更登记。
二、登记法的规定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42条~44条的规定,因抵押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因处分抵押财产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处分抵押财产,一般是指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处分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处分企业的产品、半产品、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有的是与土地使用权发生直接的连带处分,有的是间接的连带处分。处分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是与该建造物下面的土地使用权连带打包处分,而且必须是打包处分。处分企业的产品、半产品、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抵押财产,是因为原抵押物是这些东西,当这些东西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可以土地使用权变现或者转移式连带处分。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应当是补充变更登记。在此之前,如果是处分的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或者当时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则处分时是补充变更登记。
现行法规只认定“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动产一同变更登记,没有规定上述两种不动产抵押时需同时变更登记。实践上,单一品种和复合品种抵押登记,是可自由选择的。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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