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土地公有制作用下进行了重新规范与调整,主从物权关系正好颠倒了次序。一般而论,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原则,并且必须以建筑物所有权为中心展开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主要涉及到“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原则。“房随地押”准用“房随地转”。前者可能发生两次物权变动,后者只发生一次物权变动。
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资或者赠与是重量级的物权变动,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轻量级的物权变动。
第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物权化原则,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物权化原则是大同小异的。
两者之间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锁关系和同一物权化方针政策。“房随地转”的原则和“地随房转”的原则,同属于“房地合一原则”,是可以相辅相成和互为因果关系的大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是一项制度,代表了物权价值规律和经济价值规律。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制度、破坏规律,肯定是要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的。
二、一般理解
“房地合一”基本原则是不动产流转通行的“打包流转”制度,也是不可移易的不动产双重保护的物权化制度。其物权化原则,包括了“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和“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原则,而不只是其中一个原则。下一条款,同样地包括了“地随房转”、“地随房押”的物权化倾向和“房随地转”、“房随地押”的物权化倾向两个方面,光从字面上讲,其推理的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处分,是代指本条款所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各种“处分”,实为“流转”,与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处分”的方式也不限于5种。不动产按揭、典当、出租、继承、遗赠等民事方面的“处分”方式,以及不动产征收、征用、没收、罚没、查封、其他充公形式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使用等公事方面的“处分”方式,尽管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在内,但他们却不是客观存在和会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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