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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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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5-1(第2节)

语与宾语翻转过来,就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抵押。”

单从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转让来说,“地随房转”和“房随地转”的区别不大,均属于强制性的“双重流转原则”。抵押就不同了:(1)如果是抵押房屋,并且“地从房押”,带有强制性的一面,也比较容易执行。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两头都要兼顾。(2)如果是抵押土地使用权,并且“房从地押”,可能带有强制性和半强制性、自愿性的几面。毕竟,土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商量的余地比较大一些。

二、分类的“地随房转原则”

分类的“地随房转原则”,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分类,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出让式和划拨式两个类别,运用于担保物权之中,联系地上建筑物的权限进行适当的物权化调整,以便于分离出紧密型、松散型、可塑型、限制型和禁止型“地随房转原则”。

担保法第36条规定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的对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条款,包含的意思是以下几层:

(1)城市松散型“地随房转原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的,也可以“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但限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经过公开出让的形式进行,并补交相应的土地价款。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是处于二级受偿权人的位置。

(2)城市紧密型“地随房转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以全部受让土地使用权出押,可以“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

(3)乡村限制型“地随房转原则”。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为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农用土地有“专地专用”原则上的限制。

(4)乡村可塑型“地随房转原则”。利用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也可以“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但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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