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本法第四十二条对于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的补偿是弹性的,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是刚性的。但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另有所指。
第二,关于公共利益需要与经济补偿办法。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土地、征收房屋的,按照法律规定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政府就无权收回土地、征收房屋,野蛮收回、征收的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5章“期限届满”规定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或者续期变更的事项。第26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破折号)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剩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第27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者拆除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在第25条第2款中,承认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适用第27条规定的范围。
第三,征收建设用地与征收农用土地的两种补偿方式。
两种补偿方式是不相同的。有的说征收农用土地是损害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我看关键在于农民是以土地为业的,失去土地就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无论集体是否有土地所有权,立足点在于保障这种权利人生存权。城市居民不是以土地为业的,一般会有一定的职业或者经济来源,即使是贫困户也能够得到政府的最低保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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