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只不过是“微调”(还谈不上是宏观调控),只能算是支流和从政策。
第二,关注农民组织及其个人的切身利益,物权价值的天平向弱势者一方倾斜。
众所周知,农用地的投入产出一直不如建设用地的投入产出。全国著名的农业专家袁隆平同志曾经在********上直呼“农民种一亩水稻才净赚七块五”,他提出要按照粮食产量来发放农业补贴。然而,更大程度上和更严重的问题,就是“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命题。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三十多年了,“三农”问题成了老大难问题。
一直以来,征收征用农用土地是由政府大包大揽的,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很低,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不保。在这种情势下,有的人提出应当让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进一步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如今探索近十年了,很多难题没有破解。
2012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做法,是试图大幅度提高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比例,但目前仍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第三,立法目的有目标性与建设性。
物权法归根结蒂是一种普通法(普通物权法),不能凌驾于土地管理法这种特别法(制度物权法)之上另搞一套。故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从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才知道“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的动议。这跟我们想象的不是一样的。其立法目的有目标性与建设性,原来是这样的。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是将农民占有的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土地改变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商品住宅基地的总称。按照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学权利与义务衡平原理推导,有宏观均衡与微观均衡、有总体衡平与部分衡平之分,当因受现实条件所限不能达到绝对公平时,法律应当不遗余力地达到相对公平的战略目标。
二、一般理解
近几十年来,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的经验表明,将农用土地征收为国家的建设用地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与做法,广大农民群众也乐意接受。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与农民互动共赢是最好的物权共同体,对国家对集体对农民个人都有一定的长远的好处。政府征收农用地,能够承诺各项经济补偿,作好善后的拆迁安置、征地安置和就业培训、困难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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