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复分之前已经向登记机构提交了相关资料,为了“特事特办”和“快事快办”,可以设定自动登记的办法。又如被动变更登记部分的,有一些是整个村、组集体性质的被动变更登记,对于个人而言,也可以设定自动登记项目。
确认条件:一般而论,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基础上所能够发生的进一步登记,否则,法律要件或者事实要件不予承认,或者最多以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为指针。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主要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除了上确认条件以外,主要是指以下类型的变更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使用权人变更的变更登记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书的前提下,依据“房地合一”的原则,将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给他人的登记,叫做变更登记,也是叫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以后,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原房屋所有权一同消灭,新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原房屋所有权一同设立。
适用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第48条等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第7款、第38条等条款。
2.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调整分配—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房屋所有权消灭除外),然后获得重新分配的宅基地,也就是导致原宅基地地址发生位移,因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不能在原址上重新设立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是先前作废了的宅基地使用权。
适用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第39条、第56条(注销登记)等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第7款~第8款、第40条、第50条(注销登记)等条款。
3.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经过村、组组织讨论通过,可以互换、对换宅基地使用权。此项变更登记,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互换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决议和经过村、组组织讨论通过的程序,将自己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接到对方,形成事实要件以后,再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宅基地使用权成立以后,应当办理重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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