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仅限于土壤的土地利用权。广泛存在于建设用地地役权之中。农用地之地下地役权,可以扩及需役地土壤表层以下埋设引水管、排水管、电源电缆线,倘若地役权人的行为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有过度影响或者损害的,应当适当地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地上附着物的损失。
地下管线驳接—合作地役权:相邻需役地人的供排水、供电气、网络等管线等导入供役地之中,并与供役地权利人的管线驳接,既利用其土地,又利用其管线,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线的合理利用并举。
地下管线直通—独立地役权:相邻供役地最好为闲置土地、空旷土地等未利用地,需役地人的供排水、供电气、网络等管线,直通其闲置土地、空旷土地等未利用地,不与供役地权利人的管线驳接,形成独立的地下地役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6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基本概念〗〖以土地所有制区分的地役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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