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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型地役权,亦称为基本型地役权,是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前提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一般仅限于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两种权能。明显地体现出积极地役权、用益型地役权、长期地役权、固定地役权和集约化、节约化、公共化、公益化、福利化地役权的诸多特征,可以保证地役权人长期占有和使用相邻地方的需役地,并可使相邻地方的权利人互利互惠,实现共赢,长期共存,共同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属于最主要、最显赫的地役权,故又称之为基本形式的地役权。
单一土地使用权、利用权的地役权,亦称为非基本型地役权,是除了建设用地地役权以外的地役权,是在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短期的地役权,即乡村—田园地役权,广泛存在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之中。一般而论,不需要占有其他权利人承包的土地,也无土地收益权与土地处分权。由于乡村—田园地役权所发生的频率远远小于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并且是短期性、突发性、零碎性的的地役权为主要形式,并无显赫的意义,故又称之为非基本形式的地役权。
分层的地役权,可扩及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和他人建筑物的利用权。其物权等级低于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而高于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单一的土地享用权。以上物权等级的确认,是从城乡建设用地的地役权来认定的,因为城乡建设用地的地役权项目,是不动产权利人相邻关系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别的物权化权利,包括建设用地的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土地利用活动,也是可以长期占有、使用相邻关系土地的特殊的权利。
农用土地的地役权,主要是短期的地产用益权,不排除存在的单一的分层的土地使用权(利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的地役权,如通行权、引水权、汲水权、排水权等权利是以地表地役权为主要形式,地上空间引水槽、排水槽、汲水槽和山上或山洞水渠为地上地役权的另类形式。
二、传统物权法将地役权视之为用益权
有人认为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种说法难以服人。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也不会承认其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顶多承认其占有、使用两种权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将地役权列为“用益权”,作为享用权、利用权看待。
1.法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之本体。”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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