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车辆通过,这也是不完全义务关系性质。
4.可附加财产权利的义务关系性质。
供役地权利人给地役权人提供供役地,在特定的情势下,应当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也就是以物权换取财产权,叫做“义务型财产权”。这种情形是属于个别现象。
可以为这种特殊的义务关系设置几个前提条件:供役地权利人是从事工商业谋利的经济组织;地役权项目是供役地权利人投资的;供役地权利人免费提供土地利用权;供役地权利人合理收取地役权项目的管理费、使用费。将以上四个条件列为充分而必要条件看待,仅适用于工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供役地。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应当允许其试验。其实以上类似的潜规则已经实行了许多年。地方政府应当制订指导性价格政策,以便于正确引导,合理规范。
5.非常敏感性质的义务关系
众多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中,当数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最复杂,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中又当数农村引水关系、蓄水关系、排水关系、水利发电关系和水面养殖关系等相邻关系最为敏感。对于此类特殊相邻关系和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既惹不起又躲不起。三农问题有很多纠结,往往是难解难分。现在的农民依然是靠天吃饭的,而老天爷非旱即涝、非涝即旱,周而复始折腾不已。地役权人是靠天吃饭的,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也是靠天吃饭的,各有各的道理。
对于以上这些非常敏感性质的义务关系,大概情形是能够尽完全义务就尽完全的义务。有一条道理应当记住:当旱灾持续时间长,下游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时,人命关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宁可少得一些收成也要为下游着想;当洪涝灾害持续时间长,下游农村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供役地权利人应当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也要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抢险救灾,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二、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也可以将被动的义务关系转化为主动的义务关系,甚至于可以将特定的义务关系转化为权利关系。不同的地役权组织形式,就会有不同的义务关系。
1.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地役权人合理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供役地,供役地权利人为地役权人履行让与土地使用权、提供便利的义务,是一对一的即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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