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几千年来,保持土地共有制最好、最完整的是农村田野地役权。
(一)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1.远古时期西方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
农村田野地役权的优良传统,最早的法律文书记载,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王国的楔形法律《汉穆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年)。该法典被法学界一致公认为现今大陆法系的总鼻祖,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著名的大陆法系民法,均可以从中找出她的影子。
据《外国法制史》记载,古巴比伦的灌溉农业在经济中居首要地位,水流受公社和国家的统一支配。由生产方式所决定,《汉穆拉比法典》所反映出来的土地所有制基本形式是代表了古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表现为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对王室土地占有是一种担负义务的占有,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占有权的丧失(如法典第26、27、28、30、31条)。公社是巴比伦中央集权统治的基础,由国王派官吏管理,公社所有的土地归公社成员集体所有,交由各个家庭耕种,各家庭使用这些土地时,必须以履行对公社的义务为先决条件,还必须受国家和公社的水源支配权的制约。(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24页)
所谓“水源支配权”,应当包括水源所有权和供役权的“水源支配权”,还应当包括水源需役权和地役权的“水源支配权”在内。后者就是现今大陆法系依然盛行的“田野地役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引水权、汲水权、取水权、灌溉权、排水权之类的“准水源支配权”,也是田野地役权的主要地役权之一。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标志着人类社会物权制度推向法制化的里程碑。作为实体法的一种形式,规定了地役权或者地役权与人役权、牲畜役权相结合的物权制度,规定了地役权标的物是要式转移物,要求讲固定套语,完成一定的动作,并须证人到场。意大利土地,意大利耕地的地役权、奴隶、能驮物及拉车的家畜(如牛、马、驴、骡等)等役权,均为“要式转移物”。(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71页)
所谓“耕地的地役权”,代表了早期罗马法最早出现的田野通行权、放牧权、路过权、引水权、采伐林木权等权利。根据著名法学家江平、米健教授的解释,田野通行权,或称之为路过权,是地役权人路过及其马车等路过的土地利用权、水域利用权。通行权,指步行、驾车通过,货车通过和航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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