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权威性和最高级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类特种物权。因为公共利益型地役权就是为大众服务的公共品,不向各种法人和自然人谋取经济利益,就不具备财产地役权的特征。
以上不同性质特征,注定了公共利益型地役权就不能、甚至于永远不得抵押,甚至于兼有最严格的限制抵押的要件在内。例如,军事设施用地的地役权不得抵押,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事业用地的地役权不得抵押,起码在绝大多数情形之下是甚至于永远不得抵押。
3.地役权抵押的限制是多维度多重性的全面限制
(1)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或者只能与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抵押;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权利,而单独将需役地抵押;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房屋所有权和附属设施共有权,而单独将建设用地抵押或者单独将地役权抵押。
(3)划拨型建设用地地役权抵押的限制程度,应当强于出让型建设用地地役权抵押的限制程度。划拨型建设用地的转让、抵押,应当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的形式转让或抵押为要点。
(4)地役权抵押不得违反抵押的先后顺序,不能先抵押地役权然后再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顺序应当是“先主后从”或者“先正后副”,把主正物权放在前面,把从副物权放在后面。
(5)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应当将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与财产地役权“一并抵押”。完整的地役权,应当是以上三种地役权的组合利用权。
(6)地役权抵押不得违反合同上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其抵押的约定,违反此约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地役权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地役权合同中规定了时段性抵押的为限制性抵押,规定了不得抵押的为禁止性抵押。
供役地权利人与地役权人未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或者合同中未提及、未反对地役权抵押的,应当视为同意地役权抵押。
(7)地役权抵押合同,不得违反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欺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权利人的利益。
(8)大多数公共利益型地役权不能抵押,往往连主物权、正物权也不能抵押。这些主从物权、正副物权都是公共品,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于人们日益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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