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便进入执行清偿债权债务的程序之中。此时,肯定是债权大于物权,因此称之为债物权。虽然同为优先受偿权,债物权的比物债权的更接近现实意义,物债权的更接近过程意义。
二是优先受偿权的定位不同。
债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定位于担保法锁关系的一个横断面上,如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强制抵押担保,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已经产生了债权需要侵权人的物权来加以抵偿,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从而形成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到了这种地步,债务人和债权人非使用担保物权不可,没有其他途径可供选择。
物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定位于双方的担保法锁关系产生之前和之后的意定,其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担保物权的形成过程与担保机制、担保成效。该法锁关系产生之前,双方之间有选择和不选择担保物权的自由权的。其形成过程有:研究~计划~意定~行使~执行。包括:(1)拟定的优先受偿权~(2)时段性或者限期性的优先受偿权~(3)成熟的优先受偿权~(4)执行的优先受偿权。从第(1)~(3)为概念性的优先受偿权,至最后第(4)才达到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债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定位于担保法锁关系的一个横断面上,如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抵押之类;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需要留置财产加以抵偿之类;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
三是债物权中留置权与反留置权同时存在。
债物权中为了将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效力提高一个档次,才设计了担保执行权和留置权。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留置权,又设计了反留置权。如物权法第137条规定所示。
然而,物债权的成立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担保与反担保是随机性的,只能以担保合同为准。
四是债物权中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物权的担保
债物权中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物权的担保,是债物权的最大局限性。这也反衬出债物权是非典型担保物权。
典型担保物权是全面性物债权,应当包括不动产、动产物权和知识产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是片面性债物权,仅仅限于动产可以成为其担保对象之列。
留置权是以留置标的物为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债物权。须将标的物之占有形式转移于债权人,致其不能使用、收益,故为企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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