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运用,同样是传来取得的一种方式。含有假设出让、让与,即假设所有权的转让。是在《十二铜表法》之后产生的略式转移物形式。拟诉,不是真正的诉讼,是通过诉讼来让法律说话,以便于使曲折的交易合法化。
信托质权生成阶段,委托人并未真正的转移财产权,而是转移财产质押。委托人(债务人)对受托人(债权人)不放心,而通过法院拟诉(公证),以证明自己的财产转移还没有到正式转移的时候。
3.交换价值信托
交换价值信托,是担保物权法的中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前面连接权利的价值、财产的价值,后面连接优先受偿、完全受偿等权利,中间还与担保物权成立的价值观念、价值基础相关联。没有交换价值的权利和财产,根本无法建立担保物权。
整个担保物权编,在一般规定、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开篇条款中,反复强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如何如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如何,为的是保障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信托制度的认真贯彻执行。
4.直接信托、间接信托
担保物权的信托制度,是不拘一格的。从客体到主体上,从形式到内容上,从权利到财产上,从时间到空间上,都可以造成担保物权的信托模式。
第一,直接信托。
直接信托,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直接的信托法锁关系,即清偿债权、债务的责任关系。这种信托,包括了权利与权利的信托、财产与财产的信托和交换价值与交换价值信托在内,当然包括信托法锁关系人在内。
(1)一般抵押权中,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最高额抵押权中,也与一般抵押权的“单面”委托情形大致相同。
(2)质权中,因债务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委托人、受托人: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保管好出质的财产,“履行到期债务”后返还出质的财产。权利质权中,也与一般质权的“对衬”委托情形大致相同。
(3)留置权中,因债务人将财产留置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委托人、受托人:债权人委托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保管好出质的财产,“履行到期债务”后返还留置的财产。权利质权中,也与一般留置的“对衬”委托情形大致相同。
第二,间接信托。
间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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