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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第3节)

式主义的定限物权,是担保人、债务人限制担保权人、债权人的一项价值交换和物权交换的权利,产生于物债权之财产利用权,一般为货物担保、融资担保、产权担保和权利担保所适用。

因为担保权人、债权人所提供的财产利用权,完全是有偿服务的价值交换和物权交换的权利,定限物权人“所有权以外的仅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尚且不能形成对抗主义定限物权级别。与担保物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相比,甚至属于权利范围比较狭窄、总体上属于弱势地位的他物权。

担保人、债务人从一开始便处于弱势地位。担保物权成立之前,他们的大多数人是弱势的所有权人,其次是,其他的他物权人,他们或为工作生活条件所累,或为资金短缺所困,或为其他应急事件所系,有求于强势的所有权人,以其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于债权人,以期获得帮助和燃眉之急。

弱势的担保人向强势的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取得资金或者物资的支配权以后,并没有改变债务人的弱势地位。从担保物权成立到消灭的整个过程,担保人一直处于弱势的、被动的地位。俗话说,无债一身轻,有债一身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和这个现象。在这整个过程中,如果说担保人有定限物权的话,也是非常有限的,相对于担保物权人的反定限物权,应当是少得可怜、轻得非常。

更有甚者,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和所有英美法系国家,法锁关系的物权化规定,无一例外的统一实施“债权保护主义”等反定限物权定制。而且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其实是担保人、债务人限制担保权人、债权人的一项本分性质的物权,不能如地役权人之定限物权那样运用自如地行使定限物权。因为地役权是土地的优先利用权,甚至于大多数是无偿使用的土地利用权。

本项定限物权,名义上是价值交换,实际上,于担保物权成立的前前后后,所有权人物的价值或者物权的价值已经蚀本了许多。这跟地役权成立时成本低廉、物权价值可以保值增值的现象相比,不能同日而语。

通观整个物权关系法,可以看出,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存在于普通物权的定限物权,相当于物权请求权之列,几乎没有什么特色,因为物权请求权是适用于所有受侵害的物权人的,不是单单适用于定限物权人的。如质押人质押标的物或者权利,留置人留置财产,标的物或者权利被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准占有的,于债务清偿之前,必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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