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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9-2(第2节)

主要形式。

一、单一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单一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权利、义务人主体结伴,所产生的是简单的、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上,简称为“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

其中,权利主体及其权利成分如下:

担保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债权人、债物权人、利用权人、信托权人、反定限物权人、特别处分权人,也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人—也是最终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人、完全受偿权人。

其中,义务主体及其义务成分如下:

担保物权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也是担保物权的物债权义务人、债物权义务人、利用权义务人、信托权义务人、反定限物权义务人、特别处分权义务人,也是抵押权义务人、质押权义务人、留置权义务人等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义务人—也是最终表现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义务人、完全受偿权义务人。

单一式担保物权的主体形式,简称为“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是担保物权关系法中主要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因为没有第三者插足,能够在债权、债务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亲密的、简单的、干净利落的担保物权关系。故其可靠性、可操作性,一般比复合式担保物权主体组合方式更优。

二、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由一正一副两个债权人和一个债务人主体结伴,所产生的是复杂的、间接的担保物权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上简称为“1+1+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事务主体上简称为“1+2+1”模式的权利、义务主体组合方式。

权利、义务主体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事务主体上,包括债权人的一切担保权利,第三人的代理债务和关于债务人的一切反担保权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其中,复合式担保物权的物权主体如下:

担保物权的优先级债权人是正债权人,对于副债权人即代理债务人、第三人所能够行使的一切权利,如以上所述的“1+1”模式的各种权利,不因“第三者插足”而衰减、灭失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样享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及其他一切担保物权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次级债权人是副债权人即反担保债权人,身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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