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其担保范围是一定的,但不是全部担保范围,如果当事人有需要和可能,还可以甄选其他的担保范围。
意定,可以在上述六大担保范围内约定,也可以在其他担保范围内约定,但上述六大范围属于法定的担保范围。
法定,其范围已见分晓,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还可以选择其他的自选范围,如保证金、订金和定金等等,虽然是意思自治的项目,法律也可以认可其存在。
二、一般分析
1.法定的担保范围
法定的担保范围,是指物权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范围,包括决定性担保范围和指导性担保范围两大内容。
第一,决定性担保范围。
决定性担保范围,即不容许当事人随意性取消的担保范围。物权法本条款本位性项目“主债权及其利息”属于决定性担保范围。其中,从法律约束力大小来划分:
(1)主债权是特级决定性担保范围
主债权是特级决定性担保范围,不容许任何人任何时候改变的铁定的担保范围,即:没有主债权便不能设立担保债权,没有主债权合同便不能设立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债权合同也无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债权合同也有效,为双方有效;主债权合同有效,担保债权合同无效,但不影响主债权合同的效力;担保债权合同有效,不能废除主债权合同,也不能证明主债权合同无效。
(2)利息是一级决定性担保范围
利息,即主债权的利息,是一级决定性担保范围,从合同成立的第一天开始,主债权的利息范围便开始生效,并贯穿于担保物权的全过程。出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考量,一般而论,是不容许当事人改变的担保范围。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的债权人,如果擅自免除债务人的利息,国家、集体的财产定会遭受很大的损失。法律不但不允许免除债务人的利息,而且也不允许人为地降低利息。所有这些,都是法定的要求和法定的担保范围。
第二,指导性担保范围。
指导性担保范围,即“半指导性半法定性”或者“半法定性半指导性”担保范围。惩罚性项目“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属于“半指导性半法定性”担保范围,鞭策性项目“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半法定性半指导性”担保范围。
(1)“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是“半指导性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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