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
三角债担保制
三角债担保制,是连带担保或者连坐担保制,这是由三角债担保的主体关系、法锁关系等关系形成的担保制度。指的是第三人担保亦即代理担保、三角债的定限担保包括第三人追偿担保的一整套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基于担保债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扩大担保对象,保护担保物权、定限担保物权的安全,较好地平衡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担保三角债主体
担保人,亦称第三人、代理担保人、信托担保人,本条款专指依合约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包括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在内。即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受托人、代理人,债务人是第三人的委托人、被代理人。依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依该法第171条规定的反担保行使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定限物权,限制他们的担保行为,制止他们的专权、越权、侵权等欺诈行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三角债,亦称担保物权的三角债,是法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形式。
三角债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面组成。其中:(1)债权人,是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中首要的当事人。以上两项合同,是围绕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权和优先清偿权展开的,主要的对象是债务人,其次是第三人(假设存在)。(2)债务人,是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债权人或者代理担保债权人先后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3)第三人,是三角债的中间人,一方面是债权人的后发债务人、代理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债务人负责,同时也为债权人负责;另一方面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即代理担保合同圆满执行完毕以后的债权人;在此之前是担保债务的受托人、代理人。
三角债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面组成,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形式。一般而论,如果没有需要和可能,就不会有第三人插足,那样的话,就不会存在法定的“三角债关系”了。因为有需要和可能,或者说债务人为了缓解自己的债务负担与危机,才不得不使出最后的“撒手锏”,请求第三者排忧解难。
二、担保三角债关系
以上讲的三角债主体,当然是三角债主体关系的一部分。那么,还有其他一些三角债关系也要讲一讲。
1.担保三角形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之三角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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