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了清偿债务,一共与四个合同有关联。债权人与代理的担保合同有关联,另外也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一共与两个合同有关联。
所谓法锁关系、第三人担保制,所利用的载体,就是“三人制”、“三合同制”(委托合同、追偿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外加“主债权制”(原本债权合同,与第三人无关),简称为“三三一制”。
其次,是“人保连坐制”。
尽管物权法只承认“物保”制度,如果第三人担保制发生欺诈性侵权事件,“连坐”制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债务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债务人联合债权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债权人联合债务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人保连坐制度上来说明第三人担保制的。
再次,是物保连坐制。
如果从合同违约数目上来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连坐制度:
(1)债务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3”制(1主债务、3担保委托),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4个合同违约;
(2)第三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1”制(1受托、1反担保、1代理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个合同违约;
(3)债权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制(1主债权法锁、1担保债权法锁),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1~2个合同违约。
担保合同更须信守诚实。因为,担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于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
三、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亦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注意事项,也是解读本条款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权威专家的解读,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第一,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
本条款所提供的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介入而充当代理担保人,那么,所担保的财产是债务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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