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规律性,就是指担保物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但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成功时不会消灭,一般会得到巩固与壮大。主要原因在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的物权化方针是不相同的。担保物权只追求清偿债务的效率,不追求物权关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普通物权与效率无关,只追求物权关系的稳定性与长久性。
3.基本上的法定性。尽管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是由担保物权圈子里的当事人各自为政,那么,如何设立、如何变更、如何转移与如何消灭,总是要有规矩的,不能让当事人胡来,只能由法律来决定。而且,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这是最主要的两种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由法律规定了的主观动因导致客观结果的情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同样是由法律规定了的主观动因导致客观结果的情形。这种法定性,是事后的客观事实的“鉴定”,并不是要指令当事人该不该消灭主债权、该不该实现担保物权、该不该放弃担保物权等等。
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界定基本是法定性的”,是指其消灭范围和消灭情形的界定、确认、维护是法定的,不可置疑的。性质上是事后概括性、描述性的规定,不是强制性、指挥性的规定。因为担保物权的消灭也是一件大事情。
第二,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是原则性的。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也是讲原则的。这些原则也是蛮多的,如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牵连、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都是原则性规定。从担保物权的设立到消灭,都有一整套原则性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原则上只能这样子的:
1.依据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法锁与担保债权法锁牵连等原则规定,主债权合同可以牵引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可以牵引担保债权。主债权合同消灭,担保债权合同自然跟着消灭,跟着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2.依据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等原则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得以实现,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等于是担保物权完成了使命,终告结束,也就是担保物权消灭了。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相比,功能定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是以保全物的交换价值为中心展开的,不是以占有财产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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